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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妨害公务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性,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根据望奎县新冠病毒防控指挥部要求先对外城卡口进行设卡堵截,禁止外来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疫情缓解后,新冠病毒防控指挥部将外城卡口撤回城内在望奎县四城门设置卡口进行堵截,巡警大队和运管站,交警队,医院等部门工作人员分布各个卡口24 小时堵截。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奚某某到街里修表,回到家中后发现手表不好使,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奚某某手拿棒子想要进城去找修表的人,早上六时许,被告人奚某某来到望奎县南城门卡口,在没有社区证明的情况下想要从望奎县南城门疫情防疫卡口进城,被正在疫情卡口工作的巡特警大队工作人员李某某拦住,让其出示进城证明,奚某某说没有证明,李某某说没有证明就不能进城,奚某某说不让进我就打你,李某某便拦着他,随后奚某某便用手中木棒打李某某,李某某用胳膊挡着,奚某某打了李某某好几下之后手中的木棒被抢下,奚某某又用巴掌打李某某的脸部,又把李某某的执法记录仪拽下来用执法记录仪打李某某头部,之后奚某某被他人拉开站到路边,增援的警力到达现场将奚某某带回望奎县公安局。经讯问,被告人奚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望奎县公安局侦破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绥化市望奎县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执法记录仪监控光盘一张。

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疫情期间强行闯卡口,行为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启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望奎县环城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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