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镇**村**号,暂住**镇**村**号。2008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强制戒毒3个月。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赌博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中至2015年年底,被告人奚某某在**路**弄**号**路**号的网络百家乐赌场内负责操盘,期间,被告人奚某某共参与操盘6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奚某某、同案犯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范某某、邹某某、林某某、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奚某某在同案犯费奕春开设的赌场内操盘及非法获利的事实;
3.同案犯费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龚某某、莫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房屋的租赁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奚某某到案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奚某某的劣迹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奚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奚某某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敏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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