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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扬中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扬中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奚某某组织徐某某等人在扬中市**镇**村**号于某某家中,通过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奚某某抽头渔利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徐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奚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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