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585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奚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侦查需要,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3月,罗某某(已判决)在颍上县**乡**村自己家中及奚某某家中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至少2个月,每次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每天抽头渔利四千余元,总计非法抽头渔利二十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奚某某明知罗某某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地约五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穆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奚某某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明知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奚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提出对奚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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