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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3日起,被告人奚某某在生产、销售油条过程中,超量使用含有铝的食品添加剂明矾,致使油条内铝残留量严重超标,销售金额4000元。经石家庄市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奚某某加工油条中铝的检测结果为1470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奇

2020年7月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易县城内团结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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