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180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5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上海市**区**镇**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19时左右,被告人奚某某在浙江省**市**镇**村**自然村被害人毛某某家中做客时,从其家二楼卧室一抽屉内窃得价值44800元的卡地亚手表一块。
案发后,被告人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毛某某经济损失457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及照片,谅解书、收据,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奚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0********;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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