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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321号

    被告人奚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230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县**镇**村**家**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至10月,被告人奚某某多次虚构外公生病需要用钱、继父张某某出去玩需要用钱、自己怀孕打胎需要用钱等事实,从受害人吴某某处共计骗得21307元钱。后被告人奚某某将上述钱款在陌陌上充值抽奖,挥霍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陌陌充值记录,银行流水,户籍资料;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寿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奚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彭校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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