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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奥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201198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乡**村**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7时53分许,被告人奥某某驾驶新R****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临兴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陵服务区南区停车区内,所驾车辆前部右侧与服务区保洁员朱某某碰撞,致朱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奥某某于当日在高陵县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奥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责任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款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奥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血醇检验报告、车辆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奥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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