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2198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轮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奥某某2020年1月12日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新M1****号皮卡车行驶至轮台县**乡**村路段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19.4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奥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吾斯曼·巴拉提
拜合提亚尔·巴图尔
2020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 8 份维文起诉书,4份汉文起诉书。
4. 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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