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奥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544号

被告人奥某某,英文名:O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A0614****,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奥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19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河南路南口北侧路东100米便道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男,37岁,北京市人)贩卖棕色固体(经鉴定,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一包(净重1.63克)。

被告人奥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毒资照片;2.书证: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2019DP**号《检验报告》等3份;6.视听资料:抓获、讯问被告人等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奥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牟取私利,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10月15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白色苹果牌移动电话机1部、黑色苹果牌移动电话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