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奴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9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连**栋**号,现住**团**连**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03时35分许,被告人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蓝色起亚牌新Q*****号小轿车行驶至图木舒克市**团团部路段时,**团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1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奴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奴某某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吉娜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保证人:阿某某,联系电话:155********)
2. 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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