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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3********,哈萨克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路街道**社区,现住昌吉市***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6时00分左右,被告人奴某某酒后驾驶新BC****号小型轿车,沿昌吉市***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新BH****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事故后奴某某继续驾驶BC****号小型轿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在奴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对方赔偿损失3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堂

 

2021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7962****、15276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8页;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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