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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2197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如某某酒后驾驶鄂D****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钟惺大道与西湖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如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7.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检验报告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如某某现取保候审,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联系方式:13177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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