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如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8********,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连**栋**号,现住图木舒克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凌晨2点20分许,被告人如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一辆白色**牌新Q·*****号小轿车行驶至图木舒克市**路段时,在该路段设卡盘查车辆执勤交警示意被告人如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如某某未停车逃避执勤交警的检查后,执勤交警追上去将其拦截并将被告人如某某带至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如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如某某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吉娜
(院印)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如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保证人:努某某,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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