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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妥某某交通肇事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妥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3********,裕固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暂住酒泉市肃州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妥某某驾驶甘F****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酒泉市肃州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肃州区**路**小区北侧路口处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时,与沿**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艾步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乘坐三轮电动车的任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妥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任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妥某某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妥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咏梅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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