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妥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2016年4月14日被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妥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5时许,将昆明市五华区**路**号**酒店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146元盗走,后携赃潜逃。被告人妥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1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妥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妥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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