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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妥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妥某某,男,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号,现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号。2013年9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1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妥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2434号2楼“富味祥”牛肉面馆的员工宿舍内,乘室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马某某的现金50元,被害人李某某的现金70多元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2张、身份证等物后,先后前往本区雁南路农业银行网点及七里河区小西湖中国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将李某某的银行卡中的现金4485元盗走。作案后,赃物及赃款丢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及取款地点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业务受理单、前科材料、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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