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555号
被告人妥某某(经名:妥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41981********,东乡族,文盲,捕前系甘肃省广河县**镇农民,住该镇**村**号。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妥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兰州市城关区**号,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院中的红色恒丰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三轮车内装橘子4箱(价值人民币440元),电子称1台(价值人民币24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14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妥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在兰州市城关区**号,盗窃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该院中的立马牌MC2052-1型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1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3、2014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妥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在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255号,盗窃被害人张文琴停放在该院中的红色富士达牌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89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4、2014年10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妥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在兰州市城关区**号,盗窃被害人於某某停放在该院中的红色安琪儿牌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16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5、2014年10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妥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在兰州市城关区**号,盗窃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该院中的红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合计价值人民币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证人马某乙、马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包某某、张某某、於某某、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妥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无视刑律,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5年4月15日
附:
1、案卷四册,起诉书八份;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妥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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