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5********,回族,本科文化,宁夏中宁县人,户籍在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无业。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妥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利群东街186号小笼包馄饨馆门口,乘人不备,盗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00元,销赃得款挥霍。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2.2019年3月30日11时12分许,被告人妥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牛街东乡马白克手抓馆门口处,趁被害人杨某某进店送货之机,盗得其停放在此处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8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
3.视听资料;
4.证人贝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郑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娣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妥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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