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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妥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妥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11992********,东乡族,专科毕业,来金务工人员,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住金川区****酒店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妥某某在位于本市金川区12区的小区暖气改造工程上干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害人梁某某所有的冀D8****黑色桑塔纳牌小轿车停放在12区54栋楼附近的道路上,由于该车停放的位置影响妥某某等人施工,妥某某就先后两次将该车挪到了12区54栋楼下,期间,妥某某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寻找车主,但无法联系到车主梁某某。2019年9月3日10时许,该车停放位置仍然影响工程管道施工,妥某某就产生了将该车卖掉的想法,后妥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收购废铁的华某某,妥某某指使施工现场驾驶挖掘机的刘某某将该车吊到华某某叫来的大卡车上拉走。经评估,被盗车辆价值为4500元。被告人妥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并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的车辆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鉴定聘请书、金昌市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涉案桑塔纳机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4.被害人梁某某陈述;5.被告人妥某某供述与辩解;6.证人华某某等人证言;7.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妥某某盗窃事实。被告人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斌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3889000;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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