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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妥某甲交通肇事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妥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66********,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系该村村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大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妥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青A*****号普通货车载乘马某某等二人,从大通县塔尔镇到湟中县,沿宁张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桥头镇小煤洞村路段时,碰撞行人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妥某甲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韦某某的头面部及全身多处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等,致急性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大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妥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妥某甲基本情况、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妥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西宁市嘉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大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妥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妥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妥某甲有期徒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琴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妥某甲现羁押于大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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