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妹某某(自报),女,1988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傣族,缅文六档文化,务农,住缅甸**寨子。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妹某某涉嫌窝藏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19年5月2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岩某某(已判刑)从被告人妹某某缅甸家里将毒品藏匿在其驾驶的白色旅行车后备箱中,后运至中国瑞丽市银井村附近诚信摩托车修理部时被抓获,当场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80211.57克。2019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妹某某在瑞丽市银井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妹某某现在陇川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5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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