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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姑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姑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95********,维吾尔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号院**大厦**号楼**单元**室,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姑某某至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二路工商银行门外,乘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其衣服包内的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87元) 盗走,后被群众挡获并报警。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姑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姑某某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检察官助理 余大志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  

栋**单元**楼**号;电话:1759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

一份;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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