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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委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5********,汉族,初中,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委**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驾车沿太和县城关镇长征路自南向北行驶,途经长征路与团结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左转后,被告人季某某以阮某某驾驶的轿车行驶缓慢,导致其在绿灯变化前未能通过为由,对阮某某辱骂并刀将阮某某的肚子扎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阜阳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季某某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阮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被害人人体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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