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44号
被告人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号,2013年因吸毒被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1月因吸毒被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委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委某某在吸毒人员邓某某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间内,向邓某某出售100元海洛因,后二人于邓某某家中将该毒品吸食。201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邓某某、万某某、徐某某、由会龙的证言;
3.被告人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委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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