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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万东、邱某某寻衅滋事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姚万东,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7********,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因赌博被米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9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米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佰元。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2********,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乡**街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万东、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时许,彭某某(另案起诉)与被害人熊某某在米易县攀莲镇河西永郎烤牛排烧烤店,因敬酒问题发生矛盾。彭某某认为熊某某不给其面子用矿泉水瓶子甩打了熊某某,被劝离开。后彭某某与龙某某在米易县草场镇玲珑花园酒店公路边再次遇到被害人熊某某,彭某某便拦住熊某某讨要说法。因熊某某执意乘坐被害人陈某某的车离开,彭某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姚万东、邱某某等人,称其被人欺负了,叫其马上赶到玲珑花园酒店门口来。随后被告人姚万东驾驶川******号宝马轿车赶到玲珑花园酒店门口,彭某某与龙某某上车并指使对熊某某及陈某某的车进行追逐。当追至米易县二桥处,被告人邱某某租车赶到参与追逐。至米易县攀莲镇城北市场门口公路边时,姚万东将陈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彭某某下车去敲陈某某的车窗玻璃叫熊某某下车。遇巡逻的警车经过,陈某某趁机驾车离开。彭某某见状叫姚万东继续追逐至米易县迷易湖大桥中段时,将陈某某的车逼停。被告人邱某某等人也赶到迷易湖大桥。彭某某持凶器下车被龙某某抢走,遂用拳头和拖鞋对被害人熊某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被害人陈某某拿出手机报警并对现场进行拍摄,姚万东、邱某某、龙某某不准其用手机拍摄并要求删除拍摄内容,陈某某拒绝,被告人姚万东、邱某某遂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万东、邱某某积极参与彭某某在米易县城道路上,对被害人及驾驶的车辆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殴打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富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万东现居住于米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5894****;被告人邱某某现居住于米易县**乡**街村**号,联系电话:1388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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