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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丹贩卖毒品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

被告人姚丹,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号。2014年3月24日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2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姚丹在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楼下,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谢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后,确系毒品海洛因0.1克,已上交。

2015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姚丹在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居住处,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杨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后,确系毒品海洛因0.1克,已上交。

2015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姚丹在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单元居住处,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后,确系毒品海洛因0.1克,已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姚丹贩卖的毒品及所得毒资(以照片形式附卷);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

3.证人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姚丹的供述;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计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姚丹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姚丹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海

2017年2月20日

附:

一、被告人姚丹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案卷材料二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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