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姚久津,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6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在屏南县**乡**村**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久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月28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久津,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5年间,被告人姚久津与姚家童养媳被害人林某乙以民间风俗举办婚礼。1987年3月16日夜间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姚久津与被害人林某乙在屏南县**乡**村**号家中,因林某乙不愿与姚久津共同生活发生争吵。被告人姚久津用双手掐住被害人林某乙脖子致其失去知觉,又捆绑林某乙双手、堵住嘴巴并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姚久津发现被害人林某乙已死亡,便将林某乙尸体用麻布袋等装起搬至自家的粪寮内掩埋后逃离现场。经原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系被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姚久津在厦门市被屏南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锄头、尸体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毛某甲、毛某乙、姚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姚某乙、姚某丙、林某甲、苏某某、吴某某、沈某某、毛某丙、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证言;
4.被告人姚久津供述和辩解;
5.原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法医学检验报告;
6.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久津因夫妻生活矛盾,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寒凝
代理检察员:陈晓颖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久津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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