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姚亮经,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新区**号**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龙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亮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10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亮经先后在山东省龙口市开发区**附近、**宾馆门口、山东省龙口市**村其苗圃等处,多次向郇某某、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3.4克,获利人民币4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姚亮经在龙口市开发区**附近两次向郇某某贩卖冰毒共计约0.8克,获利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亮经在龙口市开发区**宾馆门口向李某某贩卖冰毒约0.2克,获利人民币500元;
3、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姚亮经在山东省龙口市开发区**后面一栋楼2楼、山东省龙口市**村其苗圃内向李某某、郇晓岩贩卖冰毒四次共计约2.4克,获利人民币2900元。
2019年11月20日,姚亮经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吕某某、李某某、郇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亮经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亮经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
王蕾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亮经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换押证壹份
5、电子卷宗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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