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姚仙清,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家属院。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汝南县**大道经营“**车行”,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号,住河南省汝南县**大道与**街交叉口。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仙清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份,被告人姚仙清多次在郑州市、驻马店市盗窃电动车,并将盗窃得来的部分车辆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在汝南县**大道经营“**车行”的被告人朱某甲。
1、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地下道**小区,将被害人孔某甲停放在小区内楼前的绿色明鑫牌半截头型电动三轮车偷走,后将该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2、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小区东边车棚内的蓝色迪阳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将该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3、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小区内楼前的灰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4、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敖某某停放在小区内楼道门口的绿色森地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将该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5、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楼前的玫瑰金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6、2018年12月18日左右,被告人姚仙清在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小区车棚内的绿色飞鸽牌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将该车以低价卖掉。
7、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城,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8、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孔某乙停放在小区内楼前的蓝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将该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9、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小区内楼下的绿色永盛牌带棚子电动三轮车偷走,后将该车以低价卖掉。
10、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小区车棚内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11、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小区车棚内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以低价卖掉。
12、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13、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牛某某停放在小区停车区的白色雅迪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偷走,后将该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14、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小区楼道内玫瑰金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甲。
15、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龙子湖广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西北角车棚内银灰色小刀牌电动车偷走。
16、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小区,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以低价卖掉。
17、2018年09月16日,被告人姚仙清在郑州市郑州儿童医院,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到南侧车棚内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车以低价卖掉。
经鉴定,被告人姚仙清先后盗窃电动车17辆,犯罪数额为56074元人民币,被告人朱某甲明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从被告人姚仙清处购买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共计11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数额为39053元人民币。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甲处扣押的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赵某某的被盗车辆已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追回。
被告人朱某甲的亲属朱某乙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孔某甲、被害人尹某某、被害人汤某某、被害人牛某某、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董某某、被害人孔某乙损失共计26826元人民币,以上7名被害人对被告人朱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仙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07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姚仙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收购,价值人民币3905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仙清、朱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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