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姚佳,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县**街镇**村**组。因犯强奸罪,2012年3月1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变更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19年7月8日经本院依法决定,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姚佳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佳,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7日午时,被告人姚佳从其上线手中以700元的价格购得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每粒重约0.1克、俗称“麻古”,下同)和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后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中石油加油站外将购得的毒品以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3月9日下午,在长沙市雨花区**路**社区**栋**单元**旅馆**房内,被告人姚佳将1粒麻古和约0.2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佳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佳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佳在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7月24日
附项:
1.被告人姚佳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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