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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俊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姚俊,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镇**宿舍)。被告人姚俊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俊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延中(已判决)与上海**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合肥分行)票据中心**邹某某商谈以**公司名义与**银行合肥分行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商票资管业务,即持票企业向银行转让票据,由银行审批后,按照票据面额出资给持票企业,持票企业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足额支付银行资金、利息以及约定的费用回购原票据的一种经营业务),并安排**控股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人姚俊负责与**银行合肥分行对接。邹某某告诉姚延中**银行规定开展业务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有同业银行的背书。后姚延中本人并指使姚俊以姚延中实际控制的**控股公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开具商业承兑汇票94张,并在商票上加盖了伪造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背书章(“中国**银行******票据专用章”、“夏某某”个人印章),同时伪造了证实**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背书行为的贴现凭证、查询证实书复印件等材料,用于同**银行合肥分行开展商票资管业务。2015年1月至7月,**银行合肥分行委托证券公司发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司开展了12笔商票资管业务,票面金额共计9305000000元,扣除利息后姚延中实际获得资金9103155590.28元。2015年10月至12月,后三笔票面金额总计2900000000元的商票资管业务到期后,姚延中未能付款赎回票据,截止案发,造成**银行合肥分行2663931145.83元资金损失。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姚俊在合肥市瑶海区**路**栋楼下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姚某甲、姚某乙、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俊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姚延中的供述;5.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电子物证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俊在和**银行合肥分行开展商票资管业务过程中,在商业承兑汇票上加盖伪造的**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背书章并伪造、变造了贴现凭证、查询证实书复印件等材料,套取银行资金,造成**银行合肥分行巨额资金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岚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俊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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