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姚俊波,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2012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俊波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姚俊波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大桥街老车站附近,看到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公路对面的三轮车车窗未关,遂穿过马路来到车旁,从右车窗伸手进去将挡风玻璃上挂着的一部手机盗走。作案后,姚俊波在老车站乘坐一辆红色三轮车沿威远大桥方向离开现场,后将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不知名男子,所得赃款用于生活消费。经鉴定,涉案华为荣耀play4T Pro手机价值136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俊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姚俊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姚俊波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姚俊波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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