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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先礼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1137号

被告人姚先礼,绰号仙女,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四川省隆昌县**镇**街**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先礼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14日18时许,当事人武某甲与张某某发生争吵,期间被害人武某乙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姚先礼赶到现场,持刀将武某乙杀伤,过程中又把武某乙妻子李某某杀伤。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乙与李某某的伤情均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先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情况说明(散页贰页)、附带民事起诉状及赔偿清单(散页各贰份)、电子卷宗(光碟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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