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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光富盗窃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姚光富,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57********,汉族,文盲,四川省邻水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邻水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2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光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姚光富从大竹县城乘坐中巴车到达周家镇街道寻找可扒窃目标。在周家镇街道金豪大酒店对面一卖鱼摊位前发现被害人吴某某背包拉链未拉上,被告人姚光富趁人多拥挤时将吴某某背包内的钱包扒走。后被告人姚光富又乘坐中巴车到大竹县城取出钱包内现金后将钱包连同里面的物品丢弃。经查,该钱包内有人民币42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光富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光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光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光富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丹丹

2020年3月9

附:1.被告人姚光富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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