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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光强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未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姚光强,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村**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1996年5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2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光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姚光强在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菜市场,趁孙某某(女,15岁,本案被害人)不备,将其放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银灰色金立牌S9手机和一部银灰色华为荣耀畅玩牌5A手机盗走,卖给路人获赃款人民币400.00元,全部耗用。经鉴定,被盗金立牌S9手机价值人民币990.00元,华为荣耀畅玩牌5A手机价值人民币3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收据、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等;

6.光盘二张;

7.被告人姚光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光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光强犯罪后,在戒毒期间,主动向戒毒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妮娜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光强现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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