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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凯峰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姚凯峰,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1985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凯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姚凯峰携带液压钳子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祥和小区64号楼1门202号户外,用液压钳子剪断客厅北侧窗户护栏小门的挂锁进入屋内,未窃得财物。

2020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姚凯峰携带液压钳子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西苑小区三里8-2-102户外,用液压钳子剪断北侧次卧窗户护栏进入屋内,窃得一块女士白色英皇牌手表(因实物灭失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202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姚凯峰携带液压钳子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西苑小区六里9-2-101户外,用液压钳子剪破北侧不锈钢纱窗进入屋内,窃得黄金项链一条(变卖后获赃款3600元)、耳钉、戒指、手镯、口红、香水(因实物灭失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姚凯峰携带液压钳子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西苑小区五里11号楼3单元102号户外,用液压钳子剪断北侧阳台窗户护栏进入屋内,窃得男士机械手表一块(因实物灭失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姚凯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凯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凯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姚凯峰于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本次又犯盗窃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凯峰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姚凯峰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泽文

                                 检察官助理:王胜岐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凯峰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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