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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启霖、周玉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姚启霖,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畲族,专科文化,捕前系三亚市**中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路**号**栋**房,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玉,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捕前住三亚市**村**路**巷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启霖、周玉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2日、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周玉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姚启霖。2018年5月,被告人周玉问被告人姚启霖是否有能力办理入学事宜,姚启霖在没有能力办理入学事宜的情况下,谎称其在教育局工作,认识教育局的领导,有能力可以办理三亚市各中小学的入学指标,并将三亚市各小学入学指标费用情况发给周玉(含底价、建议价),要求周玉收取建议价,将底价给姚启霖,周玉从中赚取差价,并承诺所有指标在8月底前完成入学事宜。被告人周玉为从中赚取差价,在未核实姚启霖身份及是否有能力办理入学的情况下,开始在亲朋好友中大肆宣传自己认识人能办理小学入学指标,甚至对部分家长直接谎称自己是教育局工作人员能办理小学入学指标,大量收取指标费并从中获利,从2018年5月至9月1日期间,周玉共收取被害人李某某、苏某甲等49人指标费共计人民币140.2万元,周玉将其中人民币99.1万元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姚启霖,剩余部分归个人所有。直到2018年9月1日开学时,其他学生开始陆续报名入学,而姚启霖未兑现承诺,一个指标都未完成,并开始不主动联系周玉且有意推拖,此时已有多名家长要求退钱,周玉仍然收取他人的指标费。姚启霖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和个人消费,周玉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初,被告人姚启霖在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入学指标的情况下,谎称有能力办理,还通过朋友介绍收取被害人黎某某、麦某某等12人指标费共计人民币24万元。所得款项被姚启霖用于偿还高利贷和个人消费。

截止2018年9月5日案发,以上被害人的孩子均未经被告人姚启霖安排入学和办理转学。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姚启霖、周玉在金鸡岭路被公安干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报案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谢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苏某甲、颜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启霖、周玉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姚启霖、周玉手机电子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启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4.2万元入学指标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玉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帮助收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0.2万元指标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19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姚启霖、周玉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笔记本一册、手机二部;

4.本案被害人冯某某、符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公安机关提交但未装订成册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清单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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