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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圣兵盗窃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姚圣兵,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3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号。于201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4日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8月15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姚圣兵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9时16分,被告人姚圣兵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道办事处**大道**电竞馆**楼上网后准备离开,看到被害人杨某某在74号机座位睡觉,旁边有一部红色0PP0牌A8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3.47元)正在充电,遂伸手将该手机盗走。同年7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姚圣兵在惠城区水口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赃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圣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圣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213.47元的手机一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圣兵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姚圣兵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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