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姚天武,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道办事处**村**组, 2010年10月28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天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姚天武经被害人陈某甲介绍认识被害人蒋某某。姚天武谎称自己有关系,通过成都市**的“颜某某”,可以帮助蒋某某安排人员进入**工作。蒋某某信以为真,同年5月至8月,蒋某某收取苏某某10000元、裴某某5000元、钟某某5000元、李某某5000元 “列车乘务员订金”后,在本市青羊区**小区**栋**楼**号家中及公司里全部转帐给姚天武(共计25000元),用于安排四人到成都**工作。后姚天武伪造与“颜某某”的聊天记录,哄骗蒋某某 ,并于同年8月18日起不再接听蒋某某的电话。同年9月15日, 蒋某某报警。
2020年7月13日,姚天武家属赔偿蒋某某25000元,取得蒋某某谅解。
另查明,2019年7月中旬,姚天武向陈某甲谎称,可以帮助安排三名学生去成都**工作,陈某甲遂通过微信、现金、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姚天武共计52500元,用于给陈某乙、杨某某、庞某某安排工作。后陈某甲了解到成都**没有招录人,要求姚天武退款,姚天武将陈某甲电话、微信全部拉黑,并将赃款耗用。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姚天武在西昌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天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天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昱入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天武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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