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学忠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姚学忠,曾用名:姚伟城,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居民身份证号:43068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家住临湘市**街道办事处**村**组。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2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学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姚学忠驾驶其车牌号为湘F*****的东风牌面的车,途径岳阳市云溪区**广场旁路段时,遇到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云溪大队**交警中队组织民警、辅警在该处查处酒驾。被害人杨某某(**交警中队辅警)依法对姚学忠进行酒精测试,姚学忠驾驶车辆并未熄火,车辆缓慢前行。因两次进行酒精测试均未成功,杨某某要求姚学忠出示驾驶证件。未带驾驶证件的姚学忠害怕被交警查处,不顾杨某某依然靠近车身站立,突然加速强行冲关。因手伸在车内,来不及躲避的杨某某被该车拖行数米后摔倒。

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姚学忠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丙、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学忠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学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学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学忠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姚学忠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学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安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1231

附:

    1.被告人姚学忠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赵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丙、方某某。

    4.鉴定人喻某某、许某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