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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小军招摇撞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69号

被告人姚小军,男,1993****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号,住重庆九龙坡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小军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姚小军通过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其在网上下载的警察沈某某的图片及视频,冒用警察沈某某的身份招摇撞骗,对妇女进行骗色骗财。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姚小军通过前述手段骗取他人共计107655元(币种: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其中骗取被害人程某某202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10320元,骗取被害人魏某某686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24715元,骗取被害人龚某某5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甲5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000元。期间姚小军于2020年2月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继续以警察身份招摇撞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陌陌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李某乙、龚某某等人的陈述;

5.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小军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轻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小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小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景林

检察官助理:刘  溉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姚小军现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将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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