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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小明、陈姜涛等10人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790号

被告人姚小明,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济源市**镇**村。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姜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济源市**镇**村。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祥朋,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新乡市**园区**村**号。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文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新乡市**区**村。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鲍荣鹏,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1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地河南省新乡市**区**村**号。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安阳市**县**镇**村**号。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都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0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新乡市**区**乡**村**号。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卫辉市**乡**村**号。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济源市**镇**村。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新乡市**区**镇**庄**号。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文龙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姚小明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崔文龙等人涉嫌诈骗案于2018年5月29日、8月13日、10月28日,因案情复杂,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6月12日、8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18年7月12日、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姚小明涉嫌诈骗案于2018年10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1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18年7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崔文龙等人涉嫌诈骗案、被告人姚小明涉嫌诈骗案于2018年11月8日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姚小明、陈姜涛、王祥朋、崔文龙、鲍荣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虚假彩票“中福在线”网站服务平台实施诈骗。

2017年11月2日至9日,被告人姚小明、王祥朋、陈姜涛,伙同被告人耿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五星座C座602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李某甲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李某甲人民币共计61308元。

2017年11月6日至9日,被告人姚小明、王祥朋、陈姜涛,伙同被告人耿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五星座C座602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李某乙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李某乙人民币共计23938元。

2018年1月12日至17日,被告人姚小明、王祥朋、陈姜涛,伙同被告人耿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五星座C座602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酒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酒某某人民币共计1730元。

2017年12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姚小明、王祥朋、陈姜涛,伙同被告人耿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五星座C座602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卢某乙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卢某乙人民币共计3390元。

2017年12月15日至23日,被告人姚小明、王祥朋、陈姜涛,伙同被告人耿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五星座C座602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黄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黄某某人民币共计2210元。

2018年1月8日至10日,被告人姚小明、王祥朋、陈姜涛,伙同被告人耿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五星座C座602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高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高某某人民币共计14001.92元。

2018年1月10日至17日,被告人姚小明、王祥朋、陈姜涛,伙同被告人耿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五星座C座602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段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段某某人民币共计1560元。

2017年10月7日至20日,被告人崔文龙、鲍荣鹏,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国贸大厦C座708 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梅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梅某某人民币共计9016元。

2017年10月11日至12月19日,被告人崔文龙、鲍荣鹏,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卢某甲、都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国贸大厦C座708 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魏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魏某某人民币共计20435元。其中,卢某甲、都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均为100元。

2017年10月13日至24日,被告人崔文龙、鲍荣鹏,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国贸大厦C座708 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蒋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蒋某某人民币共计13000元。

2017年10月14日至23日,被告人崔文龙、鲍荣鹏,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国贸大厦C座708 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柴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柴某某人民币共计621元。

2017年11月7日至12日,被告人崔文龙、鲍荣鹏,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卢某甲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国贸大厦C座708 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聂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聂某某人民币共计15000元。

2017年12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崔文龙、鲍荣鹏,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都某某、卢某甲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国贸大厦C座708 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刘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刘某某人民币共计102310元。

2017年12月5日至7日,被告人崔文龙、鲍荣鹏,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卢某甲、都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国贸大厦C座708 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方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方某某人民币共计16210元。

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崔文龙、鲍荣鹏,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都某某、卢某甲等人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国贸大厦C座708 室内,利用微信联系并诱导被害人辛某某在虚假的“中福在线”彩票网站上投注,骗取辛某某人民币共计4900元。

综上,被告人姚小明犯罪数额289629.92元;被告人陈姜涛犯罪数额289629.92元;被告人王祥朋犯罪数额289629.92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数额108137.92元;被告人耿某某犯罪数额108137.92元;被告人崔文龙犯罪数额289629.92元;被告人鲍荣鹏犯罪数额289629.92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数额181492元;被告人都某某犯罪数额123520元;被告人卢某甲犯罪数额13852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1、​ 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1、​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刘某某、辛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崔文龙、姚小明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1、​ 搜查笔录等笔录;

1、​ 取款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小明、陈姜涛、王祥朋、崔文龙、鲍荣鹏、杨某某、都某某、卢某甲、耿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小明、陈姜涛、王祥朋、崔文龙、鲍荣鹏、杨某某、都某某、卢某甲、耿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崔文龙、鲍荣鹏、杨某某、都某某、卢某甲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其中崔文龙、鲍荣鹏、都某某、姚小明、陈姜涛、王祥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卢某甲、耿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被告人姚小明、陈姜涛、王祥朋、崔文龙、鲍荣鹏、都某某、卢某甲、耿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文凯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小明、陈姜涛、王祥朋、崔文龙、鲍荣鹏、杨某某、都某某、卢某甲、耿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9册。

3、量刑建议书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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