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姚就胜,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就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姚就胜驾驶号牌为粤SP****的海南马自达小汽车去到博罗县石湾镇**市场对面一出租屋楼下,将约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某和颜某某,并收取现金人民币250元及微信转账的350元人民币。同年10月21日零时,吸毒人员吕某某按公安民警的吩咐,通过电话与姚就胜联系购买15克甲基苯丙胺后,姚就胜驾驶粤SP****马自达小车从广州市增城区三江镇去到博罗县石湾镇**店旁,在等待与吕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博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局民警在其驾驶的粤SP****马自达小车内查获白色晶体14.42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秤一台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就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就胜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建强
附:
1.被告人姚就胜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本案依法扣押的白色晶体14.42g、车牌号为粤SP****黑色马自达小轿车1辆、电子秤1部,由博罗县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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