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姚崇科,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栋**户,2015年7月20日因贩卖毒品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崇科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姚崇科通过电话联系毒贩“*哥”,以200元一克的价格求购200克冰毒。被告人姚崇科在其位于**花园*栋的家中付给“*哥”毒资4.6万元(其中6000元购买毒品麻古)。随后“*哥”将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200余克冰毒以及用蓝色、黄色、黑色塑料袋装的麻古送到被告人姚崇科家中。
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姚崇科家中抓获被告人及其女性朋友王某某,在被告人睡的床上查获黑色男士手提包,从包内缴获一大包、三中包、一小包疑似冰毒和三小包疑似麻古,疑似冰毒共净重201.5克,疑似麻古共净重50.8克。从王某某处查获冰毒一包,麻古一粒,分别净重0.72克和0.09克。经鉴定,从上述疑似冰毒、麻古中均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姚崇科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崇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崇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崇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姚崇科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崇科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素琪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据目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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