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庆州、姚钟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姚庆州,男,1982****出生,广东汕头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2********,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房,系“海龙发**”船船长。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7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钟炎,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汕头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区**巷**号**房,系“海龙发**”船船员。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7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楚雄,男,1974年**月**日出生,广东汕头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4********,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区**巷**号,系“海龙发**”船船员。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7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楚双,男,1959年**月**日出生,广东汕头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9********,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区**巷**号**房,系“海龙发**”船船员。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7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楚宣,男,1963年**月**日出生,广东汕头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3*******,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区**巷**号,系“海龙发**”船船员。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7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然杰,男,1975年**月**日出生,广东汕头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5*******,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区**巷**号**房,系“海龙发**”船船员。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7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育坤,男,1968年**月**日出生,广东汕头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8********,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区**巷**号**房,系“海龙发**”船船员。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8年11月7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斗门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庆州、姚钟炎、姚楚雄、姚楚双、姚楚宣、姚然杰、姚育坤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庆州作为“海龙发**”船的船长,雇请被告人姚钟炎、姚然杰、姚育坤、姚楚雄、姚楚宣、姚楚双为船员,约定每人每月工资为人民币7000-8000元,每前往香港装运一次货物每人补助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姚钟炎、姚然杰、姚育坤、姚楚雄、姚楚宣、姚楚双在被告人姚庆州的随船指挥下,驾驶“海龙发**”船从汕头出发,于同年10月14日凌晨抵达虎门太平船舶修理厂并停靠至同年11月6日。期间,该船未装运任何货物。

2018年11月6日9时30分左右,上述七名被告人驾驶空载的“海龙发**”船,从虎门太平船舶修理厂出发驶往香港水域,当晚在香港青马大桥附近从一艘趸船上过驳了44个装有白糖的20尺货柜到“海龙发**”船,并于当晚21时许驾驶该船原路返回,次日15时30分许在本市淇澳岛对开海面(东经113°43'58.4″,北纬22°25'5.4″)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和广东省海警局第一支队联合查获。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鉴定,“海龙发**”船上的44个货柜共装有白糖1068.7396吨,经拱北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共偷逃税款人民币382.7524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钟炎、姚楚雄、姚楚双、姚楚宣、姚然杰、姚育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庆州、姚钟炎、姚楚雄、姚楚双、姚楚宣、姚然杰、姚育坤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钟炎、姚楚雄、姚楚双、姚楚宣、姚然杰、姚育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庆州、姚楚雄、姚楚双、姚楚宣、姚然杰、姚育坤、姚钟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沛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庆州、姚钟炎、姚楚雄、姚楚双、姚楚宣、姚然杰、姚育坤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肆拾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5.涉案物品请一并予以判处。

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