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姚庆,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荆门市**管理局合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大道**号,现住荆门市掇刀区**路**号**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1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姚庆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号牌为鄂H*****的大众辉昂牌小轿车到达湖北天门市,由姚庆出资4万元购买了2000颗毒品“麻果”后,张某某负责出售,姚庆获利2000元。
2019年6月4日,姚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和办理经过、到案经过、姚庆的户籍身份信息证明、收费站照片、银行卡交易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庆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庆涉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庆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庆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祥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庆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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