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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应川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姚应川,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米易县**镇**村**号。2012年至2016年期间因吸毒被米易县公安局多次行政处罚;2018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2日,又因盗窃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5日被监视居住;11月21日再次盗窃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应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6月1日两次退回米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6日、5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姚应川在米易县攀莲镇北街德克基店门口处,将徐某某放置在背包内的红色VIVO牌手机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04元。

2、2019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姚应川在米易县攀莲镇城北菜市场内,将彭某某的1200余元现金盗走。

3、2019年1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姚应川在米易县攀莲镇新民巷韵达快递门口,将赵某某放在电瓶车龙头储物格内的华为牌黑色手机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取证合法,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应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应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应川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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