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姚建,小名“小贝贝”,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涟水县**区**村**组**号。被告人姚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泰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满,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张满曾因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于2016年5月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 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涟水县**镇**村**组**号,现住涟水县**小区**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涟水县**街道**村**组**号,现住涟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淹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满、姚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建、张满、陈某某、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姚建、张满、陈某某驾车至灌南县中科府苑小区南门附近,将被害人邱某某轿车内158部学生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350元。
2.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姚建、张满、陈某某驾车至灌南县世纪尊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潘某某轿车内现金1485元盗走。
3.2019年11月底12月初,被告人薛某某明知姚建的手机系盗窃所得,仍先后三次从姚建手中收购126部并销售,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印某某、从某某、徐某某、孟某某、曾某某、嵇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姚建、张满、陈某某、薛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建、张满、陈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张满、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建、张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建、张满、陈某某、薛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建、张满、陈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姚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满三年至三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陈某某一年半至两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薛某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德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建、张满、陈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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