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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建伟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建伟,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建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 年8 月中下旬,被告人姚建伟先后三次,每次间隔三四天,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桐镇麒麟村办公室对面的仓库,从后门洞口进入该仓库,将仓库内的八根角铁盗走并在麒麟村加油站对面的废品回收店进行销赃,每次获款人民币200余元。

(二)2019 年8 月20 日左右的一天中午12 时许,被告人姚建伟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桐镇麒麟村原托拉斯厂,翻门进入一栋员工宿舍楼内,采用夹钳夹线的方式,盗走十五捆电线并在麒麟村加油站对面的废品回收店进行销赃,获款人民币600 余元。

(三)2019年8 月23 日中午12 时许,被告人姚建伟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桐镇麒麟村原托拉斯厂,翻门进入一栋员工宿舍楼内,采用夹钳夹线的方式,对该宿舍楼内的电线实施盗窃时,被学校保安当场发现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3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桐镇南桐大道路边将姚建伟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载明的断线钳等物证;

2.​ 户籍信息、发票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刘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姚建伟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五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其在第五笔盗窃事实中未取得财物,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建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姚建伟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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